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審理、稽核等相關作業計畫工作成果報告
壹、緣起
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於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其相關規定及管制標準陸續發布,其中依土污法第28條授權規定,得對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遂於90年10月29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並自90年11月起正式開徵整治費,歷經5次修訂,現制公告徵收物質包含151項物質及66項事業廢棄物代碼。
貳、目標
- 一、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退費及申請案件之審理作業。
- 二、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異常、應申報似缺漏及應申報未申報案件現場稽核或聯合查核作業,並研擬對策,維護徵收制度公平性。
- 三、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簡化方案(便民措施),配合法規提供申報輔導,簡化徵收審理及繳費人繳費機制。
參、實施成果
整治費各類申報或申請之案件審理流程彙整如圖1,將整治費申報案件進行資料庫檢核,檢核未通過者進行人工審查作業,以提升審理效能及均衡分配審理能量。
茲將主要執行工作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圖1 整治費整體審理作業流程
- 一、擴⼤費基實施後,徵收對象倍增,整治費列管家數已達8千5百餘家,申報件數倍增於以往,故為提升審理效能,修訂「⼟壤及地下⽔污染整治費審理原則」,經實施後,已降低審理⼈⼒、時間及成本。
- 二、自90年開徵整治費迄今,已逾100億餘元,近三年之每季平均實收金額約為2.7~3.0億餘元,然106年7月修訂收費辦法後,徵收金額因擴大徵收費基,及廢棄物項目取消指定行業別,改以66項廢棄物代碼徵收後而大幅度成長。
- 三、依據現行規定整治費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為主,業界普遍能接受網路申報之概念,且提供進口物質及廢棄物申報預填功能、 輔助試算徵收金額等多項便捷申報服務,均可提高業界使用網路申報之意願。
- 四、持續推廣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退費,迄今每年申請案件約40餘件;而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退費,迄今每年申請案件約20餘件,每年獎勵保險及工程補助金額逾1億餘元。
- 五、定期勾稽進口、產製及廢棄物等疑似未申報之徵收對象,納入現場查核名單或發文催繳,以維護徵收制度公平性。
- 六、推動電子化代收繳費機制,提供業者虛擬帳號透過全國各大便利商店(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自動櫃員機(ATM)、網路ATM、網路銀行線上轉帳繳款、台灣Pay,政府繳費網以及金融機構跨行匯款等多元繳費方式,大幅減少繳費帳務處理之業務量。
- 七、設置整治費諮詢專線、E-mail意見信箱、專屬申報網頁系統等,協助繳費人釐清徵收疑義,輔導繳費人正確申繳,以順暢整體徵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