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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審理、稽核等相關作業計畫工作成果報告

壹、緣起

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於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其相關規定及管制標準陸續發布,其中依土污法第28條授權規定,得對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遂於90年10月29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並自90年11月起正式開徵整治費,歷經5次修訂,現制公告徵收物質包含151項物質及66項事業廢棄物代碼。

貳、目標

  • 一、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退費及申請案件之審理作業。
  • 二、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異常、應申報似缺漏及應申報未申報案件現場稽核或聯合查核作業,並研擬對策,維護徵收制度公平性。
  • 三、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簡化方案(便民措施),配合法規提供申報輔導,簡化徵收審理及繳費人繳費機制。

參、實施成果

針對整治費徵收相關之申報或申請案件,區分五大類申請或申報案件之審理,茲說明如后:

  • 一、整治費申報案件:依據收費辦法相關規定,針對公告之徵收物質,製造者及輸入者(以下統稱為繳費人)需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按季申報及繳納整治費。環境部指定公告之徵收物質,包含石油系有機物類共51種、含氯碳氫化合物共34種、非石油系有機物類共17種、農藥類共15種、重金屬及其化合物類共31種、其他類共3種,共計六大類共151種物質,及廢棄物依廢棄物代碼徵收共66項。
  • 二、免徵比率申請案件:應繳納整治費之產製物質若其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為避免重複徵收,繳費人可檢具相關資料申請免徵比率。免徵比率未經環境部核定前,繳費人不得自行計算免徵比率後扣抵費額,如製程及徵收費率未改變,已核定之免徵比率得續予適用。
  • 三、停止徵收或部分免徵申請案件:繳費人歇業、停業或停止公告徵收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環境部申請停止徵收整治費。經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依限期補足差額;溢繳者,退還其溢繳費額。
  • 四、出口退費申請案件: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可檢具進、出口報單申請出口退費,以出口之下兩季結束前為申請期限。
  • 五、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退費申請案件: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之保險,或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支出之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單位申請退費,申請期間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
  • 六、優惠費額申請案件:繳費人將所產出之收費辦法附表二所列廢棄物,送至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檢具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得於核定日後以該項廢棄物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五十申報繳納整治費。

整治費主要執行工作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 一、擴大費基實施後,徵收對象倍增,整治費列管家數已達8千5百餘家,申報件數倍增於以往,故為提升審理效能,修訂「⼟壤及地下⽔污染整治費審理原則」,經實施後,已降低審理⼈⼒、時間及成本。
  • 二、自90年開徵整治費迄今,已逾100億餘元,近三年之每季平均實收金額約為2.7~3.0億餘元,然106年7月修訂收費辦法後,徵收金額因擴大徵收費基,及廢棄物項目取消指定行業別,改以66項廢棄物代碼徵收後而大幅度成長。
  • 三、依據現行規定整治費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為主,業界普遍能接受網路申報之概念,且提供進口物質及廢棄物申報預填功能、 輔助試算徵收金額等多項便捷申報服務,均可提高業界使用網路申報之意願。
  • 四、持續推廣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退費,迄今每年申請案件約40餘件;而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退費,迄今每年申請案件約20餘件,每年獎勵保險及工程補助金額逾1億餘元。
  • 五、定期勾稽進口、產製及廢棄物等疑似未申報之徵收對象,納入現場查核名單或發文催繳,以維護徵收制度公平性。
  • 六、推動電子化代收繳費機制,提供業者虛擬帳號透過全國各大便利商店(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自動櫃員機(ATM)、網路ATM、網路銀行線上轉帳繳款、台灣Pay,政府繳費網以及金融機構跨行匯款等多元繳費方式,大幅減少繳費帳務處理之業務量。
  • 七、設置整治費諮詢專線、E-mail意見信箱、專屬申報網頁系統等,協助繳費人釐清徵收疑義,輔導繳費人正確申繳,以順暢整體徵收作業。
更新日期: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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