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介紹
委員執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工作因有其特殊性與執行面複雜性,常常無法於污染事件發生初期及時確認污染責任者及行為人,需政府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協助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或因污染行為人不遵行規定辦理整治工作時,需由政府先行代為執行,故一套健全穩定的經費支應制度,將有助於污染整治工作之進行。因此土污法中訂定財務籌措機制,依該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指定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土污基管會)負責基金管理、運用等事宜。土污基管會主要負責下列任務:
-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 二、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 三、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 四、其他有關事項。
依據土污法30條之規定,環保署(現已改制環境部)於90年7月4日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組織規程」,規範土污基管會組織架構與職掌,並於99年3月19日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續於100年、108年及110年進行修正,明訂土污基管會得置委員17至23人,委員任期2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另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土污基管會置執行秘書1人綜理會務;另置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與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土污基管會為辦理(1)審核整治場址事宜、(2)處理等級評定事宜、(3)應變必要措施支出費用之審理事宜、(4)污染整治計畫或整治目標審查核定事宜、(5)其他有關基金支用之審查事宜,故依業務現況及需求,現設立任務編組,其相關組織架構如下圖所示,包括:
- 一、場址管理分組
- 二、基金管理分組
- 三、預防管理分組
- 四、風險管理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