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Analytics (分析),如不執行不影響您資料瀏覽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底泥品質管理
壹、緣起

底泥為砂、黏土、坋土及其它物質混合並沉降在水體底層的混合物,可能來自受侵蝕的土壤礦物及經分解的動植物碎屑等天然有機物或人為污染物。由於底泥位處於水面之下,若有污染情形並不易為人所接觸或誤食,因而不會對人體產生立即性危害,但當底泥長期累積人類活動排放的污染物質,則可能經由生物體食物鏈的累積與放大效應而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之危害影響。

底泥形成示意圖:說明水體底泥形成的過程,地表沖蝕物、地表逕流、降雨或揚塵沉降或人為污染物排放之物質,經重力沉降於底面水體底層即稱為底泥 圖1 底泥形成示意圖
底泥樣態與外觀 圖2 底泥樣態與外觀

自民國99年將底泥品質管理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部已逐年訂定相關法令制度、行政規則與指引,並規範河川、湖泊水庫及灌溉渠道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103年起每5年至少應定期檢測所轄水體底泥品質一次,且應於「底泥品質檢測資訊網」公布底泥品質檢測資料,供民眾查詢及宣導管理知識與成果,有助於民眾瞭解底泥品質與即時掌握水體環境概況。

河川底泥採樣現場作業情形 圖3 底泥檢測水體-「河川」、「湖泊水庫」、「灌溉渠道」
貳、實施歷程與成果

為保護國民健康及維護底泥品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新增納入底泥品質管理,本部依法訂定「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備查作業辦法」等子法,規範河川、湖泊、水庫及灌溉渠道等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所轄水體底泥品質並公告之,且逐年建置相關行政規則與指引,完備我國底泥品質管理制度,其推動歷程如圖4所示。

底泥品質管理工作推動歷程圖:說明為保護國民健康及維護底泥品質,土污法新增納入底泥品質管理,環境部依法訂定「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備查作業辦法」等子法,規範河川、湖泊、水庫及灌溉渠道等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所轄水體底泥品質並公告之,且逐年建置相關行政規則與指引 圖4 底泥品質管理工作推動歷程圖

河川、湖泊、水庫及灌溉渠道等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備查作業辦法規定,完成兩輪次底泥品質檢測申報備查作業,累計取得上千處(次)底泥品質檢測資料,經評析兩輪次計有153處水體任一檢測項目濃度高於底泥品質指標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包含河川34處、水庫14處及105處灌溉渠道。整體而言,河川檢出高於上限值項目較多元,以重金屬為主,少數水體亦檢出有機化合物及農藥等項目,水庫及灌溉渠道高於上限值項目則以重金屬為主。

針對底泥品質濃度檢出高於限值之水體,本署已陸續完成水體底泥品質調查及檢測資料研析,並研擬提出多項底泥品質管理策略。例如針對可能受自然背景地質因素影響以致底泥指標項目濃度偏高之水體,可評估透過自然背景影響因素合理性及區域性地質背景判定程序確認後,適時調整應對管理作為;灌溉渠道等水體檢出底泥濃度高於上限值者,可藉由環境管理署、地方環保局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縣市政府水利單位等單位)共同辦理污染源稽查及水體水質管制(理)等相關工作,阻絕污染物持續介入,以維護水體環境品質。

參、未來展望

未來本署將持續協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底泥品質檢測申報備查工作,並針對底泥品質濃度檢出偏高水體,積極研擬並推動多元且切合實務的管理策略,逐步健全底泥品質管理機制,同時結合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縣市政府水利單位等單位)及中央、地方環保機關跨部會資源,合作辦理污染源稽查及水體水質管制(理)等相關工作,期能有效阻絕污染物持續介入水體,共同維護水體底泥環境品質。透過管理制度的持續精進與跨部會協作機制的強化,將有助於全面提升底泥品質管理效能,確保水體環境品質穩定改善,邁向水體資源永續利用與生態環境健康安全之環境治理目標。

更新日期:2025-10-31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