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1年,桃園市觀音區(原桃園縣觀音鄉)大潭村發生第一起鎘米事件,由於當地高銀化工廠排出含高濃度鎘的工業廢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即排入農田旁灌溉渠道,造成農地遭受污染而種出含有「鎘」的稻米。相隔兩年後(民國73年),桃園市蘆竹區(原桃園縣蘆竹鄉)也爆發鎘米事件,污染源指向基力化工廠,污染起因亦為違規排放未經妥善處理的高濃度鎘及鉛工業廢水,導致位於中福村、新興村及新庄村等三個村莊間的農地遭受污染。桃園市鎘米事件爆發後,彰化縣、臺中市、雲林縣等地區陸續發生污染事件,自此,農地污染問題引起大眾關注,政府環保與農政機關(單位)隨即加強執行土壤重金屬調查,確保農糧生產安全,並掌握臺灣地區農地污染分布情形。
重金屬鎘透過攝食、吸入或接觸途徑進入人體,主要累積於腎臟及肝臟,使蛋白質、胺基酸及醣類吸收不良,間接導致軟骨症與骨質疏鬆症。最知名的案例為日本九州爆發的「痛痛病」,使當地居民深受毒害,造成一輩子的後遺症。
臺灣過去三十年間工、商業高速發展,工業聚落及都市發展逐漸擴張至農業區域,導致國土使用規劃趨於紊亂,公共排水及下水道設施建設不及,環境污染因而伴隨而來。綜觀而言,農地污染多集中於工業聚落下游與工農使用混雜區,反映出工農生產區位不相容的環境污染根本問題。工廠產生的廢棄物及廢水,或石化業及廢五金燃燒產生的排煙及落塵等問題,均可能造成土壤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含重金屬的工廠廢水隨著灌溉水流進農地,以及受限於水量分配被迫引灌水質不良的迴歸水等兩因素,為農地遭重金屬污染的主因。
圖1 污染途徑示意圖鑒於國內農地土壤污染事件主要因灌溉水源不良所致,為保障民眾食用作物安全,前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自71年起即著手進行土壤污染查證工作,以種植食用農作物的農地土壤列為優先防治重點,展開全國土壤重金屬含量調查。自民國89年土污法施行後,本署首先針對過去各縣市調查發現的高污染潛勢農地辦理污染查證,並於民國99年研擬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篩選原則,逐年逐區域推動農地土壤污染查證作業,並於發現農地遭污染後隨即辦理改善及整治工作,顯示政府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的決心。
為瞭解臺灣地區農田土壤受重金屬污染情形,自71年起由中央環保機關著手進行有關土壤重金屬含量調查,標的為可能污染農地土壤的砷、鎘、鉻、汞、鎳、鉛、鋅及銅等8種重金屬。
調查方式以網格法布點採樣,網格大小由大至小篩選,分別為1,600公頃、100公頃、25公頃、1公頃,共篩出1,024個網格(1,024公頃)農地具8項重金屬(砷、鎘、鉻、汞、鎳、鉛、鋅及銅)高污染潛勢,扣除銅、鋅等2類重金屬污染類型後,其餘6項重金屬具高污染潛勢面積為319公頃。
為配合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發布實施,本署於91年針對上述319公頃農地辦理污染查證工作,92-98年則由地方環保機關針對轄區內具高污染潛勢農地及個案污染陳情案件辦理土壤調查及監測,99年後則進入農地整體管制及永續經營期,主要是由本署發動全國系統性農地土壤污染查證工作,個案農地污染則由地方環保機關依個案陳情資料辦理調查,並由土壤污染查證結果推動污染源管制作業,雙管齊下落實農地土壤污染防治精神。
調查發現重金屬濃度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值的農地,均已依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由本署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農地土壤污染改善工作。
圖2 調查歷程99年起本署委辦「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透過歷史土壤調查資料結合農業操作習慣,建立一套綜合指標評價系統,並發展為全國農地土壤的重金屬高污染潛勢篩選機制。篩選方式是透過彙整農業單位採集分析的全臺13萬筆土壤調查資料並結合農田水利會灌溉小組運作概念,以「內梅羅綜合指標(N.L.Nemelow)」作為污染指標,並以灌溉小組作為評價單元,評估後土壤重金屬濃度達高污染潛勢等級區域空間範圍約2.1萬公頃,主要分布於桃園市、彰化縣、臺中市及高雄市等地區,本署並依篩選評估結果逐年逐區域辦理農地土壤污染調查工作。
依土污法規定,農地土壤經檢驗確定污染物濃度已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者,應辦理下列措施:
- (一)依土污法第12條規定,儘速公告受污染農地為污染控制場址,並進行後續污染改善工作。
- (二)依土污法第15條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如: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限制耕種特定農作物。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對因土壤污染致污染或有受污染之虞之農漁產品進行檢測;必要時,應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管制或銷燬,並對銷燬之農漁產品予以相當之補償,或限制農地耕種特定農作物。上述食用作物剷除銷燬補償費用價格得依下列原則定之:
-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當年度辦理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 水稻:第1期作打8折給付,第2期作打7折給付。
- 果樹類農作物不打折,其種類及數量依據實際查估結果核定。
- 其他農作物打8折給付。
- 2.依農業部編訂之前3個年度「臺灣農產品生產成本調查報告」產物價格,擇優給付。
-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當年度辦理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農地污染控制場址於改善期間,農民配合停止耕作,基於農民生計遭受影響,給予相當補償,以為農民農地停耕期間之短期生活照顧。停耕補償價格比照農業部當年度執行之「休耕農田種植綠肥作物直接給付額度」辦理(原則上每年補助兩期作)。
申請期程分兩次,第1期作費用申請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第2期作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超過當期申請期限者,應於次一期作申請期程內補申請。停耕補償申請受理單位,在縣為鄉(鎮、市)公所,在直轄市或市為區公所。
圖3 採取應變必要措施過程依照國內目前訂定法規之整治標準、現行技術可行性、農地土壤性質條件與整治經費及時間考量等因素,選擇技術的優先順序通常為耕犁工法、排土∕客土法、萃取移除法、植生萃取法及電動力法。
耕犁工法及排土∕客土法(流程如圖4)為目前國內農地重金屬污染最常用的整治技術,兩者的整治技術門檻低,均不需經過繁複的整治過程,在短時間內能降低表層土壤中的重金屬濃度,且適用於大多數的重金屬污染農地。萃取移除須考量萃取劑的種類、土壤理化特性及萃取環境等條件,並架設廢水處理系統收集重金屬廢液,處理程序限制因素較多。植生萃取在國內外已有研究,但考量整治時間及成效,國內尚未普遍應用。
目前國內農地綠色整治技術如植生穩定、萃取法及污染物穩定化法尚在發展階段,須經過更多的模場試驗評估並謹慎研議及修訂法規後,始可實際應用於污染土壤整治。
圖4 耕犁工法作業流程示意圖受污染農地改善及列管情形詳見-環境部環境資源資料庫。未來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土污基管會持續加強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農地調查工作,並儘速完成污染改善,期使恢復農地農用,並保障民眾食用的安全。
綜整調查結果,受污染農地主要來自於灌溉渠道水質遭受污染所致,各部會將持續分工合作保護灌溉水質:
農業部於102年10月31日頒布「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分階段限縮事業搭排廢污水於灌溉系統,以阻絕污染,並訂定廢污水搭排之落日條款,預計於110年起,受規範之事業廢污水將不再受理搭排於灌溉渠道。經濟部配合農業部灌溉水質保護方案,輔導農業部提供之搭排戶(事業)水質改善工作,包括遷廠、提升廢水處理設施功能、廢水放流位置改排至下游不再引灌回農地之水路、廢水外運委外處理等。
本部辦理河川水體總量管制相關研擬作業,如105年1月6日公告修正「放流水標準」、105年1月19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主要將廢(污)水污染物揭露,基於水體保護管制需求,增訂應特予保護農地之水體水質總量削減管制區污染源許可管理、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總量管制區之劃設。本署亦與檢警聯合查緝違規電鍍及金屬表面處理工廠,向電鍍工廠求償農地土壤污染整治費用、地上食用作物收購補償及剷除銷燬等相關費用。由污染源、污染途徑及污染受體等三面向制訂農地土壤污染預防措施,期望透過跨部會合作,能有效降低農地遭污染情事。
自 112 年起,本署依據農地分區及預防管理制度,推動全國農地污染預防監測作業,內容包括定期監測農地土壤品質與同步檢測作物及土壤,以便及早發現並防範污染問題,避免污染物長期累積影響作物品質與農產品安全,確保民眾食用安心、農業生產穩定。同時,也依污染風險高低實施分區分級管理,加強污染預防作為,守護我國農業環境。112 年及 113 年監測成果顯示,土壤監測完成率均達九成以上,顯示持續性的預防監測機制已能有效提前發現異常並即時啟動污染阻斷措施,進一步強化農地環境保護與農產品安全。
未來,本署將持續掌握農地污染動態,強化污染預防與責任追償機制,建置全國土壤品質資料庫,推動跨部會協調的國土規劃與管理策略,並研擬優質土壤永續環境保護機制,期能讓我國珍貴的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維持良好品質,將健康美好的農業環境傳承給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