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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離場管理
壹、緣起

有鑒於國內污染場址數量快速增加,以及土污法修訂後,對污染場址之管制及罰責更加嚴格,針對受限於場址範圍大小、處理時效、整治技術或整治經費之限制,而無法於現地完成污染土壤整治工作之污染場址,離場處理之需求日益漸增,103年決議將土壤離場處理之申報及管理搭配廢棄物清理法體系,擬借用事業廢棄物行之有年之清運處理機制,對於污染土壤離場處理成效與流向加以控管,以避免衍生二次污染問題,並持續修訂相關規定以利推動污染土壤離場處理作業。

貳、實施歷程與成果

為有效管理污染土壤離場處理流向,本部於103年修正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事業」,新增第1項第34款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係指場址以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且依土污法規定,採取緊急應變必要措施或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污染管制區及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者,但不包括解除管制或列管之場址。同年4月11日修正並公告污染土壤清運之相關廢棄物代碼,包括新增6項製造程序代碼、27項廢棄物代碼(S類代碼)及修正1項物種代碼。自此,污染土壤離場處理於離場前須提送相關計畫書經審查核定,離場時須進行網路聯單申報及以裝載即時追蹤系統(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及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載裝置)之清運車輛進行清運,並須清運至許可核定之處理或再利用機構進行處理或再利用。

為拓展多元化污染土壤離場再利用管道,106年函釋農地污染土壤作為掩埋場覆土及公共工程利用,108年函釋污染土壤多元化管理方式,109年函釋「土壤離場專案設施申請與審查注意事項」。截至113年底,具有S類代碼許可之離場處理及再利用機構共14家,包括再利用機構7家及處理機構7家,月許可量合計12萬3千公噸。另土污法推動部分,計有5處掩埋場(經濟部中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及桃園市4座公有掩埋場)收受農地污染土壤作為掩埋場覆土,累計覆土量已達約5萬4千公噸,另有1處公共工程再利用(彰化縣環保工程)收受農地污染土壤作為公共工程再利用,累計公共工程再利用量已達約2萬8千公噸;土壤離場專案設施累積1件(桃園市)。

具有S類代碼許可之離場處理及再利用機構共14家,包括再利用機構7家及處理機構7家,月許可量合計12萬3千公噸,另計有5處掩埋場(經濟部中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及桃園市4座公有掩埋場)收受農地污染土壤作為掩埋場覆土,累計覆土量已達約5萬4千公噸,另有1處公共工程再利用(彰化縣環保工程)收受農地污染土壤作為公共工程再利用,累計公共工程再利用量已達約2萬8千公噸 圖1 離場管理制度推動情形
更新日期: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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