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執掌
業務介紹
土壤與地下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為保障國土環境品質與民眾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於民國90年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簡稱「土污基管會」),專責推動污染預防、調查整治及相關管理事務,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污基金為專款專用,主要來源包括整治費收入、污染者繳納款項、政府撥款等八大類。基金用途涵蓋以下重點:
- • 污染調查與整治作業。
- • 健康風險評估與品質監測。
- •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爭議訴訟與求償。
- • 國際環保合作與人員培訓。
- • 行政與人事管理支出等。
針對污染場址,土污基管會依污染程度分為「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分別進行後續風險管控或改善作業,以保證我們的土壤及地下水品質,守護人民健康,永續土水資源及家園。
積極拓展國際合作並主辦亞太地區技術講習、訓練與會議,促進經驗分享與技術升級,同時協助台灣環境整治產業鏈布局海外市場。
如發現疑似污染情況,請至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進行報案,若為緊急或立即性污染陳情案件,請撥打0800-066-666或洽各縣市環保局受理窗口,讓我們共同守護乾淨的土地與地下水。
施政主軸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執行迄今,整體作業已由場址污染查證階段逐步邁向污染影響評估、污染控制及整治階段。鑒於整治工作專業性及複雜性,污染範圍判定需倚賴科學監測與技術資料佐證,整治技術選擇則需兼顧場址條件、整治目標、社會接受度及成本效益等多重因素。將持續精進整治策略作為,建構兼具務實及可行性整治推動機制,同時配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現況,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朝環境改善及國民健康促進目標邁進。
為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本會擬定五項施政主軸,包含「健全法規制度」、「預防土水污染」、「執行場址改善」、「優化整治技術」及「永續土污基金管理」,作為政策規劃實踐及成果滾動式檢討之依據。考量工作相互關聯及整體協調,綜整現行工作內容及未來發展重點,說明五項推動行動如下:
圖1 推動行動示意圖- •強化政策法規連結,對應國內外趨勢。
- •參酌國外整治制度、實務經驗,促進資訊交流。
- •持續進行法規檢討修訂工作。
- •訂定各類行政指引及技術規範。
- •強化公告事業用地管理制度,增進污染防治實效。
- •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子法修法工作。
- •建立風險評估制度及污染分級管理架構,推動風險導向之整治方式。
- •發展視覺化工具與參考指標,提升風險資訊判讀能力。
- •推動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加強風險溝通成效。
- •建置整合性資訊平臺,彙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資料。
- •擴充地理資訊系統應用,支援調查、風險評估及管理工作。
- •提供民眾友善查詢服務,提升資料公開性。
- •建立具代表性之土壤、地下水及地質背景資料。
- •強化高污染潛勢地區(例如工業區)之監測及調查作業,依產業特性評估潛在風險。
- •彙整底泥品質等資訊,作為污染來源追蹤及整治策略參考。
- •運用監測成果農地風險,落實污染預防,並動態調整管理策略。
- •協助辦理相關審查作業及現場稽核作業。
- •檢討污染整治費收取項目與費率,合理反映污染風險。
- •落實繳費審核及查核,強化財源穩定性。
- •建立求償及歸墊標準作業流程,保障基金資源合理運用。
- •研議擴大基金支用項目,提升支援地方整治作業彈性。
- •推動事業土地自主污染預防管理,依照分群分級方式進行控管,提升污染防治成效並確保土地品質。
- •辦理環保機關、工業區管理、各縣市建設單位及環境工程相關顧問機構人員教育訓練及土地政策宣導說明會。
- •建立緊急處理程序降低污染擴大。
- •強化加油站及儲槽等貯存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勾稽申報資料進行查核,確保地下環境品質。
- •持續建置「貯存系統申報中心」,掌握業者申報情況,作為未來管理方向擬定、污染改善追蹤依據。
- •依地點特性分類分級進行調查,提升作業效率與完整性。
- •推動事業單位自主監測及申報制度,強化污染防範責任。
- •完善突發事件應變機制,降低污染擴散風險。
- •優先針對重要地下水補注區及農業抽水井辦理污染調查。
- •盤點歷年非法棄置廢棄物地點,評估污染情形及潛在健康風險。
- •擴大辦理流域污染源調查評估作業,掌握污染傳輸路徑。
- •成立應變支援單位,協助調查、查證緊急污染案件,以採取相關應變措施,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
- •建立污染資訊即時通報及支援機制,提升地方因應效能。
- •補助地方辦理污染調查及整治工作,增強資源投入及作業執行能力。
- •調整獎勵及考核制度,提升地方推動意願並促進政策配合。
- •建立污染調查整治作業之專業資格及管理制度,提升作業品質。
- •強化採樣、檢測及整治技術能力,促進在地技術研發應用。
- •辦理大專校院學生營隊活動,鼓勵青年學子參與整治議題,培育具潛力之環境種子人才。
- •鼓勵產學合作推動污染整治技術本土化與成果推廣。
- •導入低碳材料及綠色技術,落實環境友善之整治策略。
- •彙整實務經驗及技術成果,製作教案教材與專題出版品,落實環境教育。
- •辦理研討會、技術論壇及專業訓練,提升產官學界整體知能。
- •辦理國際技術合作及才交流計畫,引進先進技術並建立雙向交流平台。
- •培訓亞太地區專業人力,擴大我國整治經驗之國際輸出。
- •建構跨界協作平臺及產業諮詢機制,擴大民間參與公共整治。
- •評估推動整治成果開放資料與多元傳播策略,強化社會溝通透明度。
各分組組織職掌介紹
- 一、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重大政策與方案之訂定、推動及督導事項。
- 二、統整縣市環保局之年度考核作業,強化地方執行成效。
-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幕僚工作。
- 四、辦理全國應加速改善場址之管理與改善。
- 五、綜合性業務之彙整、協調與執行事項。
-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及臺東縣
- 一、擬訂中長程施政目標與評核指標,規劃整體業務發展方向。
- 二、彙編年度業務成果報告,全面展現推動成果及績效。
- 三、透過多元管道推廣土壤與地下水保護觀念,提升民眾環境意識。
- 四、定期統計並公開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列管情形,強化資訊透明。
- 五、整合建置全國土壤及地下水相關資訊系統,強化資料應用效能。
- 六、整合並管理應優先改善場址之調查資料與改善進度。
- 七、辦理土污基管會委員聘任與召開會議等工作。
- 八、協助臺南市辦理中石化安順廠污染場址之整治及相關協調事務。
- 九、辦理國內外土壤及地下水人才培育 。
- 一、基金預算籌編及執行管理。
-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規劃。
-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案件之審理、核定及稽核等事項。
-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徵收物種及費率之檢討、擬定、解釋及宣導事項。
- 五、區域性及場置性地下水監測規劃檢討、設廢井、調查及整合。
- 六、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工業區污染調查及預警網建置。
- 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
- 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宜蘭縣
-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規劃及檢討。
- 二、推動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研修。
- 三、建置監測井管理、維護相關規範。
- 四、協助桃園市政府辦理臺灣美國無線電RCA桃園廠污染整治場址相關工作。
- 五、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之推動。
- 六、劃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查證及評估年度工作重點。
- 一、執行土壤污染相關之預防、管理與場址調查作業。
- 二、引進及推廣新穎與優化之調查整治技術,並制定技術查證制度及推行。
- 三、推動高解析度調查方法與綠色、永續、韌性整治觀念實務應用。
- 四、辦理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工作,提升我國技術能力及國際影響力。
- 五、研擬與制定各類調查、整治方法之技術參考指引,作為業界與政府參照依據。
-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金門縣
- 一、 建構貯存系統申報勾稽及查核制度,強化污染預防與源頭管理。
- 二、 推動事業單位自主實施污染預防管理,提升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 三、 建立農地污染預警制度,整合監測、管理與風險控管機制。
- 四、 辦理全國性土壤性質及品質調查,掌握潛在環境關切物質分布情形。
- 五、 發展整合性污染鑑識技術,強化污染來源判定與處理決策依據。
- 六、 推動土污基金補助之研究與模場試驗計畫,促進整治技術實證與創新。
- 七、 促進產學合作與應用媒合,擴大綠色、永續及韌性整治技術之落實與推廣。
- 八、 建立與推廣技術認證制度,提升整治技術標準與品質。
- 九、 積極推動土壤及地下水領域之雙邊與多邊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提升我國技術能力及國際影響力。
-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 二、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費用之求償案件與訴訟追償作業。
- 三、推動第8條、第9條公告事業之管理制度,強化事業單位污染防制責任。
- 四、建構與推動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制度,保障民眾健康。
- 五、研擬污染土地再利用相關法制與政策制度,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 新北市、新竹市、高雄市、 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
- 一、持續研議與釋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落實法令適用與政策引導。
- 二、建立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制度,作為風險分級與整治決策依據。
- 三、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公告事業相關政策研擬,並落實相關查核機制。
- 四、執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登記與資格管理,提升調查專業能力與品質。
- 五、協助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案件之後續求償與法律訴訟工作。
- 六、研擬污染土壤離場處理制度。
- 七、規劃與推動底泥品質管理政策,保護水體永續。
- 八、擬定污染土地再利用制度及推動示範案例,促進土地資源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