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址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時,責任主體需提出污染改善計畫,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准後執行。為了維護國民健康、保護環境資源,定期評估列管場址的現況,追蹤改善進度,並對未執行改善或改善進度停滯的場址,統稱為「應加速改善場址」,特別投入關注進行污染改善與管理。
106年起本署針對污染責任主體不明而未改善或不履行改善責任、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列管流程控管改善進度逾期超過半年以上等長年積累的污染場址,進行管理與追蹤各場址的改善進度,並透過法律意見以釐清行政程序,並輔導污染責任主體進行污染改善。
本署自106年開始進行應加速場址管理,為進一步推動場址的污染改善與解列,於112年6月盤點應加速改善場址共計146處,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污染責任人、評估污染範圍與程度,並制定改善方法及執行污染改善等工作,目標是解除列管並恢復土地的使用。由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具隱晦性、累積性、複雜等特性,不易於短時間完成評估污染範圍與程度、啟動污染改善、執行風險評估與管理等工作,因此本署採取中央示範執行並補助地方專案推動方式,與地方政府共同進行污染改善並回饋政策研析,使能如實如期完成應加速改善場址的改善及管理工作。
此外,對於尚未啟動污染改善的場址,本署進行風險控管之暫行措施,確保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不會擴散,且健康風險在可接受範圍內。後續仍需依法進行污染改善工作,達到解除列管的目標。改善與管理策略如圖1,自112年完成盤點後,目前成果可分為兩大部分:
圖1 推動應加速改善場址改善及管理策略為全面掌握應加速改善場址的污染責任主體、土地利用現況、開發再利用潛勢等作業,本署至113年底已完成146處場址的環境場址評估作業,提供後續推動污染量體確認及污染改善作業的評估依據。此外,針對已完成環境場址評估作業之場址,陸續辦理污染量體確認作業以研擬污染改善策略、評估場址改善可行性、規劃改善方法與經費等作業,以利接續執行應加速改善場址的改善及管理工作。在污染改善方面,本署於112年底完成南投大崗段1處場址之示範改善,並經南投縣環保局驗證通過於113年5月解除列管。
為進一步擴增污染改善執行量能、提升污染改善作業成效,本署自113年起採取「中央與地方雙軌並行改善管理」策略,以加速及擴大改善管理成效,即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策略研擬並示範(包括法律研析、土地活化收益返還基金規劃、應加速改善場址推動、場址風險評估管理、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管理等),另由地方環保機關申請專案推動場址改善及管理(包括列管場址例行性計畫、採行污染改善、風險管理、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管理等適當措施等),期使應加速改善場址得以如期如實完成改善。
依前述中央與地方環保機關雙軌並行策略,113年度已陸續執行。在中央執行方面,本署辦理各場址法律意見、活化土地再利用之媒合作業、應加速改善場址持續追蹤管理、補助申請辦法制定等,同時已完成大崗段1處場址之示範改善。在補助地方辦理方面,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場址,本署113年已核定新北市、桃園市、苗栗縣、屏東縣等4縣市的補助計畫,刻正執行污染調查、應變措施、風險管理監測等工作;採行污染改善場址方面,本署已於113年核定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九小段54地號、屏東縣九如鄉九清段1340地號等2處場址的污染改善及監督計畫,目前已完成發包並執行改善作業中、114年7月核定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九小段55地號場址的污染改善計畫,並接續辦理發包程序及改善作業;在採行風險管理方面,本署114年5月已核定南投縣南投市新廍段1458地號之風險管理計畫、114年7月已核定臺南市南區同安段與仁德區車路墘段等多筆地號之風險管理計畫,並接續辦理發包程序及風險管理作業。
圖2 應加速改善場址中央與地方雙軌推動藉由持續推動應加速改善場址污染改善管理,除積極解決污染改善停滯多年的污染場址,保護民眾健康與生態環境,並使土地回復正常利用外,更需將執行經驗回饋法規技術與行政作為,避免污染場址改善延宕或停滯情事再發生。長期計畫目標為:
- 一、全面掌握應加速改善場址責任主體與土地利用,完成場址污染量體確認,擬定場址最適改善策略。
- 二、建立應加速改善場址達成解除列管的作業流程,落實場址依法改善管理工作。
- 三、建立地方代履行補助機制,啟動中央及地方雙軌並行改善管理,加速及擴大改善執行成效,確保土地及地下水永續利用。
- 四、回饋場址預防管理相關法規、技術及工具,避免污染改善停滯及提升基金運用效能。
為加速推動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管理進程,依據污染範圍、危害程度、移動性、現場改善空間及推動現況,劃分為污染範圍評估、污染改善評估、風險控管監測、驗證廢止程序等4種管理方式。此外,依各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之現況,滾動檢討與調整管理推動方向,圖1為滾動檢討與調整架構。
- A.污染範圍評估:
經歷次調查結果發現區外具污染情形、區內其他濃度異常情形等,此類限制地區待釐清污染範圍及熱區來源。
- B.污染改善評估:
掌握明確污染範圍及污染熱區後,評估投入資源推動污染改善工作,以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濃度改善至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滾動式檢討調整管理方案,以達解除列管/廢止效益。
- C.風險控管監測:
經評估其污染侷限且移動性低,考量改善經費規模、現場施作空間及污染改善可行性無法立即投入改善者,優先採用風險控管監測。
- D.驗證廢止程序:
經長時間水質監測,當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且無上升趨勢,則規劃評估辦理驗證。
本署持續督導地方環保局針對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公告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補助地方環保局持續追查污染來源及污染行為人,辦理阻絕污染、定期監測及自然衰減評估等管理,掌握污染變化情形,以評估相關管制作為;必要時,啟動相關應變工作,以減輕污染危害,避免污染範圍擴大。
圖1 地下水使用限制地區管理滾動檢討與調整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