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址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時,責任主體需提出污染改善計畫,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准後執行。為了維護國民健康、保護環境資源,定期評估列管場址的現況,監督改善進度,並對未執行改善或改善進度停滯的場址,統稱為「應加速改善場址」,特別投入關注進行污染改善與管理。
106年起本署針對污染責任主體不明而未改善或不履行改善責任、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列管流程控管改善進度逾期超過半年以上等污染場址,進行管理與追蹤各場址的改善進度,並透過法律意見以釐清行政程序,並輔導污染責任主體進行污染改善。
本署自106年開始進行應加速場址管理,為進一步推動場址的污染改善與解列,於112年6月盤點應加速改善場址共計146處,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污染責任人、評估污染範圍與程度,並制定改善方法及執行污染改善等工作,目標是解除列管並恢復土地的使用。由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具隱晦性、累積性、複雜等特性,不易於短時間完成評估污染範圍與程度、啟動污染改善、執行風險評估與管理等工作,因此本署採取中央示範執行並補助地方環保機關專案推動方式,與地方環保機關共同進行污染改善並回饋政策研析,使能如實如期完成應加速改善場址的改善及管理工作。
此外,對於尚未啟動污染改善的應加速改善場址,本署進行風險管理之暫行措施,以基線風險管理為核心之場址分類方式,作為風險管理資源投入配置及推動優先順序之依據,落實必要之污染阻絕、受體保護與監測管理作為,並依場址風險程度進行分工,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責推動高風險場址,中風險場址由污染土地關係人負責,低風險場址則由地方環保機關負責,以提升整體場址管理效率與風險控管成效。改善與管理策略如圖1,自112年完成盤點後,目前成果可分為兩大部分:
圖1 推動應加速改善場址改善及管理策略為全面掌握應加速改善場址的污染責任主體、土地利用現況、開發再利用潛勢等作業,本署至113年底已完成146處場址的環境場址評估作業,提供後續推動污染量體確認及污染改善作業的評估依據。此外,針對已完成環境場址評估作業之場址,陸續辦理污染量體確認作業以研擬污染改善策略、評估場址改善可行性、規劃改善方法與經費等作業,以利接續執行應加速改善場址的改善及管理工作。在污染改善方面,本署於112年底完成南投大崗段1處場址之示範改善,並經南投縣環保局驗證通過於113年5月解除列管。後續亦將配合地方政府需求於該場址規劃設置有機廢棄物資源化中心,推動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將營運收益回饋至整治基金,推動土地永續再利用,並維持長期財務循環與制度永續。
為進一步擴增污染改善執行量能、提升污染改善作業成效,本署自113年起採取「中央與地方雙軌並行改善管理」策略,以加速及擴大改善管理成效,即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策略研擬並示範(包括法律研析、土地活化收益返還基金規劃、應加速改善場址推動、場址風險評估管理、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管理等),另由地方環保機關申請專案推動場址改善及管理(包括列管場址例行性計畫、採行污染改善、風險管理、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管理等適當措施等),期使應加速改善場址得以如期如實完成改善。
依前述中央與地方環保機關雙軌並行策略,113年度已陸續執行。在中央執行方面,本署辦理各場址法律意見、活化土地再利用之媒合作業、應加速改善場址持續追蹤管理、補助申請辦法制定等,同時已完成大崗段1處場址之示範改善。在補助地方環保機關執行方面,包含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場址、採行污染改善或風險管理之場址,已陸續核定新北市、桃園市、苗栗縣、南投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多個縣市共9件專案補助案,並已陸續執行場址之污染改善及監督、污染調查、應變措施、風險管理等相關工作。
圖2 應加速改善場址中央與地方雙軌推動藉由持續推動應加速改善場址污染改善管理,保護民眾健康與生態環境,並使土地回復正常利用,避免污染場址改善延宕或停滯情事再發生。長期計畫目標為:
- 一、全面掌握應加速改善場址責任主體與土地利用,完成場址污染量體確認,擬定場址最適改善策略,落實場址依法改善管理工作
- 二、賡續中央及地方雙軌並行改善管理,加速及擴大改善執行成效,確保土地及地下水永續利用。
- 三、回饋場址預防管理相關法規、技術及工具,避免污染改善停滯及提升基金運用效能。
為加速推動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管理進程,依據污染範圍、危害程度、移動性、現場改善空間及推動現況,劃分為污染範圍評估、污染改善評估、風險控管監測、驗證廢止程序等4種管理方式。此外,依各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之現況,滾動檢討與調整管理推動方向,圖1為滾動檢討與調整架構。
- A.污染範圍評估:
經歷次調查結果發現區外具污染情形、區內其他濃度異常情形等,此類限制地區待釐清污染範圍及熱區來源。
- B.污染改善評估:
掌握明確污染範圍及污染熱區後,評估投入資源推動污染改善工作,以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濃度改善至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滾動式檢討調整管理方案,以達解除列管/廢止效益。
- C.風險控管監測:
經評估其污染侷限且移動性低,考量改善經費規模、現場施作空間及污染改善可行性無法立即投入改善者,優先採用風險控管監測。
- D.驗證廢止程序:
經長時間水質監測,當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且無上升趨勢,則規劃評估辦理驗證。
本署持續督導地方環保局針對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公告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補助地方環保局持續追查污染來源及污染行為人,辦理阻絕污染、定期監測及自然衰減評估等管理,掌握污染變化情形,以評估相關管制作為;必要時,啟動相關應變工作,以減輕污染危害,避免污染範圍擴大。
圖1 地下水使用限制地區管理滾動檢討與調整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