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優先手段為污染消除,目的為消除危害、確實移除污染源,使污染不再影響環境。污染場址透過評估污染嚴重性、現況環境影響性或土地再利用需要性等,選用合適的風險管理措施進行整體管理方案規劃及實施,對於場址本身及周邊民眾人體健康與環境都可達到保護的目的。
為加速污染場址改善,促使責任主體積極投入改善,本署持續推動以風險管理方式進行污染場址長期管理,於113年4月18日訂定發布「應加速改善場址採用風險管理措施之申請補助作業原則」,使地方環保機關於推動應加速改善場址採用風險管理措施時,得有相關規定依循進行計畫規劃與申請;另針對一般事業場址,具有長期改善成效不彰、改善期程冗長、多次變更改善計畫或是現地環境不適宜執行大規模改善作業等情況,本署亦針對此樣態場址污染責任主體提供專業技術建議諮詢,輔導以實施傳統污染改善工法搭配風險管理措施執行或分年分區概念等管理方案,落實於控制或整治計畫中,有效將污染進行管控,避免造成污染擴散之虞。綜上,本署持續透過現地輔導說明或協商形式,以及依據個案場址情境及需求,給予相關專業技術諮商及可行性診斷協助,於113年度共計促成10處場址已實際或規劃採行以風險管理方式作為場址主要管理方式。
「原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三條廢煙道地區(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依據「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規定,提出分區土地活化利用規劃及另訂整治目標值之申請,經由本署第3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所成立之個案小組協助審議後,於112年9月14日完成核定本場址之整治目標值,後續將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整治計畫書內容要求補充各區風險管理措施及步道建置、維運等相關事宜,以達到污染場址土地活化之標的。
另「原禮樂煉銅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因符合土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提出依風險評估結果研訂整治目標值之申請,本署已於111年8月26日完成核定本場址之整治目標值,並由,目前程序已由污染行為人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核定之整治計畫執行,本署將持續依權責督導新北市政府進行場址相關監督管理作業。
為促使風險評估作業與風險管理決策更加透明化,就「原禮樂煉銅廠」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之相關審議資訊,本署已於「土壤及地下水風險分析資訊系統」完成建置並公開,使民眾能清楚瞭解風險評估執行過程與使用之資料。
風險管理措施主要目的為降低污染物暴露並限制污染物移動,措施種類可以分為「工程控制」及「行政管制」兩大類型,舉例如下:
- (一)工程控制
若污染因整治困難之因素,無法完全將污染物移除,考量環境狀況透過對污染的控制方式,可使用較和緩、環境衝擊低,但改善時程較長的工程控制改善工法。
控制方法:- 以鋪面措施進行阻絕:以瀝青、混凝土或乾淨土壤直接在受污染土壤上再加一層鋪面,阻絕人體與受污染土壤直接接觸。
- 地下水流動阻絕:切斷地下水的流動路徑,防止受污染地下水或污染土壤滲濾液遷移,將污染控制於一定範圍內不致持續向外擴散。
- 污染物固化 / 穩定化處理:在污染土壤中添加水泥,使其固化或造成不可流動;穩定化則指將原污染物轉變成低毒性或低溶解性之物質,以減輕其潛在危害。
- (二)行政管制
行政管制是一種法律和行政手段,屬於較被動的污染阻絕或防治作為,通常是場址已移除污染或透過工程控制掌控場址污染狀況時,利用行政管制方式,以進一步提高社區對污染情況的了解。管制內容包括限制土地使用、監測污染、禁止使用地下水、提供安全飲用水等方式。此外,也可以用來規範污染清理和工程控制方法的有效性,例如定期檢查污染防護層或工程控制的狀況。
管制方法:- 安全屏障或圍籬:將污染範圍以柵欄等方式進行區隔,限制受體進出。
- 規範管制事項:透過限制土地或資源的使用,以及規範人類行為來進行控制,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手段、長期進行污染監測、禁止環境內外地下水使用、提供自來水接管、或限制土地使用開發用途等。
- 人體健康監測:針對體內污染物濃度追蹤,如血液、尿液、毛髮之污染物含量檢測。
透過檢視風險管理措施的成效,確認土壤及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風險是否得到有效控制,進而做到對環境和健康的改善。
圖1 風險管理有效的危害控管方式- 參考連結:
未來污染場址風險評估管理將持續精進,並以制度化、科學化為目標。主管機關將優先加速完成相關法規與行政指引之修訂,使風險管理程序更加明確清晰,減少各界認知差異。同時,將逐步推動風險評估參數的本土化與定期更新,確保評估結果更符合我國環境條件及在地需求。針對風險管理措施的落實,未來將強化中央與地方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監督與查核機制,並透過專家小組輔導,確保執行成果與提升效益。期望透過持續優化,提升污染場址管理成效,守護國土環境與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