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多數污染場址因污染行為人不明或未履行整治義務,土地關係人又缺乏資金、技術與行政資源,導致無力推動污染改善,進一步使土地閒置而無法利用。為保障民眾健康以及土地資源永續發展,本署刻正推動「污染場址活化再利用媒合策略」,以土地利用作為經濟誘因,以加速部分污染土地改善進度。
「污染場址活化再利用媒合策略」依四階段方式推動(圖1),逐步引導土地關係人與民間業者建立合作機制(圖2):
- (一)第一階段,針對土地關係人進行意願調查,掌握其對污染整治與再利用的初步構想與合作態度。
- (二)第二階段,辦理說明會,協助土地關係人了解相關法規責任、制度設計與合作模式,並確認場址資訊之公開程度。
- (三)第三階段,經確認具合作意願之場址後,於官方平台公開場址資料,供第三方開發/利用業者參考並提出合作提案。
- (四)第四階段則透過媒合會議安排業者與土地關係人現場對接,深入交流開發構想、整治規劃及合作條件,建立具體合作組合,促進污染改善與土地再生之實質進展。
透過主管機關政策引導、土地關係人參與與民間資源投入之三方合作,期能突破污染場址長期停滯困局,帶動污染改善進度,促使土地活化,形成正向循環,兼顧環境永續與社會公益之多元目標。
前述媒合策略已依四階段作業辦理:
- (一)114年6月-7月,場址盤點與土地關係人意願調查
- (二)114年7月21-23日,辦理北中南3場次污染土地關係人說明會
- (三)114年8月-9月,經確認土地關係人意願,公布場址資訊供第三方開發/利用業者提案報名
- (四)114年10月,辦理媒合會議,逐步建構合作意向,促成污染改善暨再利用計畫提出


本會於114年7月21-23日辦理媒合策略說明會後,已篩選13處污染土地關係人配合意願較高、較有機會進行媒合策略之場址,完整媒合對象場址清單見下表:
| 項次 | 場址名稱 | 場址地號 | 詳細場址資訊 |
|---|---|---|---|
| 1 | 錡福企業有限公司 | 新北市樹林區大安段四五四地號;新北市樹林區大安段四五五地號 | 點我下載 |
| 2 | 原勇韶有限公司樹林廠 |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段一五一九地號;新北市樹林區備內段一五二○地號 | 點我下載 |
| 3 | 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桃園市楊梅區頭重溪段一七之二七地號;桃園市楊梅區頭重溪段一七之四九地號;桃園市楊梅區頭重溪段一七之五○地號 | 點我下載 |
| 4 | 星憶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四二八九地號 | 點我下載 |
| 5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段745地號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段五七七(部分)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永豐段七四五(部分)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永豐段五七八(部分)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永豐段七四六之一(部分)地號 | 點我下載 |
| 6 | 欣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 彰化縣花壇鄉口庄段○○八八之○○○○地號 | 點我下載 |
| 7 | 彰化縣鹿港鎮鹿鳴段0695-0000、0696-0000、0698-0000(部分)及0699-0000(部分)地號 | 彰化縣鹿港鎮鹿鳴段○六九五之○○○○地號;彰化縣鹿港鎮鹿鳴段○六九六之○○○○地號;彰化縣鹿港鎮鹿鳴段○六九八之○○○○(部分)地號;彰化縣鹿港鎮鹿鳴段○六九九之○○○○(部分)地號 | 點我下載 |
| 8 | 寬勝有限公司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一六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一七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一八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一九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二○之○○○○地號 | 點我下載 |
| 9 | 虹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彰化縣花壇鄉溪南段○四八三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溪南段○四八四之○○○○地號 | 點我下載 |
| 10 | 國盟不銹鋼電解有限公司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二一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二二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二三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二四之○○○○地號;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段○四二五之○○○○地號 | 點我下載 |
| 11 | 鼓山區內惟段九小段41地號 | 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九小段四一地號 | 點我下載 |
| 12 | 屏東縣萬丹鄉新安段1438及1439地號 | 屏東縣萬丹鄉新安段一四三八地號;屏東縣萬丹鄉新安段一四三九地號 | 點我下載 |
| 13 | 屏東縣長治鄉榮興段1140地號(部分)、1141地號(部分) | 屏東縣長治鄉榮興段一一四○地號;屏東縣長治鄉榮興段一一四一地號 | 點我下載 |
為推動污染土地之整治成果延伸應用,考慮有意願之場址所在縣市,本會預定於10月20日、10月21日在台北市、台中市各舉辦一場次「污染土地媒合會議」,邀集土地關係人及土地開發/利用業者,說明污染場址後續再利用之政策方向與合作模式,形成媒合平台,讓有意願之業者與土地關係人就再利用方式、合作契機及後續推動進程做進階討論。誠摯邀請各界踴躍參加,共同探索污染土地活化再利用之新契機。
- 時間:114年10月20日(一)上午 10:00
- 地點: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 205瑞特廳(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2樓)
- Google meet會議連結:https://meet.google.com/sfv-emna-ccx
- 時間:114年10月21日(二)上午 10:00
- 地點:登陽ICC國際商辦 312教室(台中市烏日區高鐵一路268號3樓之12)
- Google meet會議連結:https://meet.google.com/cji-hhyv-vru
為加快污染土地改善的步伐,已於110年5月25日訂定「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並以國公有土地為第一階段優先推動跨部會合作,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
未來將繼續以這種跨部門合作的模式,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作,歸納四項執行效益,並優先處理國有和公共污染場址,共同努力投入污染整治,將其轉變為有益社會的環保設施,以促進土地的永續利用。
- (一)加速改善:投入整治評估與土地再利用工作,加速場址整治。
- (二)基金永續:結合基金投入與返還機制,促進基金循環利用。
- (三)跨部會合作:與中央、地方環保機關合作,解決中央及地方遭遇環保問題。
- (四)經濟效益:活絡地方、創造收益,帶動產業發展與就業機會。
圖1 土水污染場址活動結合公益環保設施第一階段以南投縣大崗段污染控制場址作為示範案例,專門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負責推動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利用計畫,同時也計畫在這些地點後續建造公共環保設施。在這個案例中,土污基金先行投入約新臺幣3,000萬元於相關調查整治工作,協助南投縣環保局完成整治並於113年5月13日解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並於114年3月14日與南投縣政府簽訂行政委託契約,將場址交由南投縣政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BOT委外投資,預定於116年完成有機廢棄物資源化中心之建置,並自開始營運後,將土地所產生的收益返還投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以支持其他國(公)污染場址整治工作類似的計畫。這樣做有助於實現多方共贏的目標,包括土壤及地下水資源的永續利用、土地價值的再提升,以及地方社區的發展。
未來土污基金將持續支持國公有土地污染土地活化再利用之跨部會合作案例,並將相關模式延伸發展至第二階段之土地活化媒合作業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