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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

一、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說明

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設置目標分為屋頂型與地面型,地面型設置目標包含鹽業用地、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嚴重地層下陷區域、水域空間、掩埋場及污染土地等各類型場域。因應綠色能源發展已為世界各國趨勢,為使污染土地多元化利用,並配合政府能源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環境部)於110年1月21日修正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查作業原則),針對受污染土地提供得結合太陽光電發展的多元利用方向。

審查作業原則將適用範圍納入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改善中或已完成改善之污染土地,由申請者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後,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申請文件,並確保污染改善不受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影響;此外,要求申請者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繳還相關代為支應之改善費用,並確認雙方權利義務與土地所有人權益。

透過太陽光電業者與地方政府合作投入污染改善及管理,可有效發揮土地效益與提升環境品質;同時能達到土地利用、綠能發電並降低環境衝擊,且土地所有人亦得獲益,以達土地利用、能源政策發展及環境永續經營等多贏之目的。

二、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執行程序

 

【樣態一】 未改善之污染土地

依據環保署(現已改制環境部)於110年1月21日修正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針對未改善之污染土地,作業模式是由太陽光電業者辦理場址污染改善,另為提升土地所有人設置光電設施之意願,並鼓勵土地所有人自主負擔污染整治責任,提供土地所有人申請,依108年6月14日發布施行之「農業用地污染改善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計畫補助要點」,提供補助。

 

 

【樣態二】 改善中之污染土地

 

依據環保署(現已改制環境部)於110年1月21日修正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針對由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改善中之污染土地,由申請者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後,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申請,並確保污染改善不受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影響;此外,要求申請者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繳還相關代為支應之改善費用,並確認雙方權利義務與土地所有人權益。

 

 

【樣態三】 已完成改善之土地

 

依據環保署(現已改制環境部)於110年1月21日修正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針對由地方環保機關進行已完成改善之污染土地,由申請者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後,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申請,並確保污染改善不受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影響;此外,要求申請者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繳還相關代為支應之改善費用,並確認雙方權利義務與土地所有人權益。

三、相關法規

四、污染土地清冊

五、資料下載

六、宣導專區

更新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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